城乡养老保险怎么缴费|解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解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此办法中明确了适用范围、衔接时点和条件、待遇领取地、资金转移、缴费年限计算、重复参保处理、重复领取待遇处理等规定,此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适用于参加过职保和居保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有三类人员:一类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保,进城务工又参加了职保;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保,就业时参加职保;三是以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加。已经按月领取待遇的人员均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2、衔接时点和条件:制度衔接的时点一定是最后领取待遇时。判断时点----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时:如职保缴费已经满15年的,此时可申请将居保与职保衔接;如职保缴费不满15年,此时可申请将居保与职保衔接;如职保缴费虽不满15年,但本人申请延缴至满15年的,应封存居保,在职保延缴满15年时再办理制度衔接;3、关于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应“随走随转”,实时办理。最后参保地即是待遇领取地(一般为户籍所在地)。而职保的参保缴费可能不只一处,因此要先确定职保的待遇领取地并归集多处的职保关系,然后再办理制度衔接。申请:向制度衔接的转入地提出。“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内转移,再办理制度间衔接。”4、关于资金转移:“个人账户”是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点。个人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缴费,制度之间衔接要维护个人账户权益。因此,制度衔接时,无论是职保转居保还是居保转职保,都将转出制度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居保包括政府补助个人部分)随同转移,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计算权益。个人账户“二合一”。5、关于缴费年限计算:参保人通过制度衔接将职保转入居保时,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居保的缴费年限(避免居保缴费年限不够);参保人通过制度衔接将居保转入职保时,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或折算为职保的缴费年限(避免以低缴费换取高待遇)。6、关于重复参保处理:职保和居保都是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覆盖的人群不同,参保人不应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缴费,但由于居保是按年缴费,职保是按月缴费,重复缴费的现象难以安全避免。因此规定:对有重复参保情况的,保留职保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居保重复缴费时段,退还重复时段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金额。7、关于重复领取待遇处理:参保人应只有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过去没有制度衔接办法,已经出现参保人在两个制度同时领取待遇的情况。因此规定:对同时领取职保和居保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并继续领取,终止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居保待遇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职保待遇中抵扣。城乡养老保险怎么缴费|解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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