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

时间:2023-03-18  来源:党课教案-党课讲稿  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三篇

党课,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而开的课。党的各级组织,通过党课定期向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党性、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课是每一名共产党员的必修课,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重要方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三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

  大家好,首先要感党委给我这次讲课的机会,也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探讨党的纪律的有关知识,下面我就讲一下“牢固树立党纪观念,做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的模范党员”,希望能和大家一起交流,不足之处还请各位多提宝贵意见。

  下面我简单讲一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党的纪律的概念;第二,党的纪律内容有哪些;第三,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意义;第四,如何增强党纪观念、自觉维护党的纪律。

  我们先来了解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党的纪律(党的纪律的概念)。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在理论上,党的纪律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党的纪律泛指党内各种行为规则,体现在党内各种法规之中。党内法规就是党的纪律。党的章程规定了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党的根本大法。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党员必须要严格遵守《党章》,《党章》就相当于法律中的“宪法”。2015年10月18日党中央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是对党章的重要补充,也是党内的重要法规。另外,根据党中央发布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省部级以上党的组织针对某些专门问题和一定范围人员而制定的具体条例、制度和规定,也都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所有党内法规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组织、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所以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这就使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成为党的纪律。狭义上的党的纪律则专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行为规范。我们今天就简单了解一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了哪些行为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主要规定了6类:

  一是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主要是指对中央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的决定等。

  二是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主要是指散布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如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等。

  三是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主要是指以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形式,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

  四是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主要是指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等。

  五是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主要是指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挑拨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反对党和政府等。

  六是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规定,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这六条是违反政治纪律的处理依据,作为党员,我们在坐各位也都是入党积极份子,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传播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信息、言论、文章等,尤其是现在的手机微信、朋友圈的言论不要随便乱发。2015年5月17日,湖北省罗田县纪委接到1条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线索。据线索反映,5月15日,湖北省罗田县三里畈镇中心卫生院门诊部主任王豫东在其微信朋友圈(30多人)乱发不当政治议论,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该县派人展开调查,很快查清事实并给予王豫东党内警告处分。

  党的组织纪律,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原则与规范,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和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组织纪律的核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基本内容是:(l)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党的廉洁纪律。廉洁这个词比较好理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要干净做事,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当然了公私分明、先公后私以及克己奉公是不断提高的要求。我们中国共产党的廉洁纪律就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这样的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我们大家都知道,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清廉政治要达到“三清”目标,也就是:干部清政、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我们党的廉洁纪律就是要保证三清政治的实现。《党章》就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里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个方面大家注意一下《党章》的规定,就是党员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同时又要求我们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员干部一定要清廉”。我们党开展了“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又开展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还有就是当前正在进行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其中清廉是一个重要内容。由此可以看出,清廉已经成为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所以在协调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新的征程中,重视清廉建设、重视廉洁纪律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去年新修订、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全文共八条281个字,它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的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的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总的原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主要内容是:1.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与利益;2.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爱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3.平等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4.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上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5.尊重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和帮助;6.保护和捍卫人民群众的利益,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党的生活纪律是指党员在日党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也关系到党的形象。为什么党员的生活纪律涉及了党员的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呢?我们对党员的要求有三点:平常时候能看得出来、关键时候能站得出来、危急时候能豁得出来。所以,党员就应该比普通群众要求更高,不仅体现在工作中、学习中,也体现在生活中,党员的生活纪律折射出来的是其个人品德,也折射出来了其家庭美德。那党风正社风则正,所以,党员对生活纪律遵守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党员对社会的贡献以及对社会风气的正面示范和带动,如果党员都违反生活纪律,那他就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群众看的就是党员的榜样作用,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所谓正人先正己。

【篇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条例》的重新修订是顺应时代变化前进发展的,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

  《条例》第二条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两个坚决维护”写进《条例》,使其上升为党的政治纪律,体现了全党的共同意志,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条例》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四个意识”,是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具有强基固本的重要作用。

  《条例》中增写的条款和修改的条款,再次强调和划出“高压线”,告知全国800多万名党员同志,要注意“高压线”,严守底线,坚决遵守纪律。《条例》在工作纪律部分,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旨在遏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蔓延。党建专家认为,《条例》通过举一反三、以案明纪,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篱笆,有助于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意识。

  《条例》的修改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修订后的《条例》增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为贯彻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纪律保证,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补充,着力提高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每个阶段都有每个阶段的使命,每个时期有每个时期的担当。回望《条例》一路走来,它已历经四代升级。1997年2月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至2003年12月《条例》正式施行,终于摘掉了“试行”的帽子。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党的十九大以后,《条例》修改势在必行。今年8月新修订的《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内容上更加细化、具体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四个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诸多重要内容登上《条例》的大雅之堂。它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织细、织密、织牢了制度的笼子,实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条例》更明确了执行主体。首当其冲的是各级党委(党组),务必要挑起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重担,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注重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让铁的纪律、最严的要求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纪委(纪检组)的职责。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监督检查各级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将作为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从而推动《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

  《条例》是尚方宝剑,是治党管党的尺子。无论是《条例》的施行,还是当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都释放出一种强烈信号。下重拳,出重手,党中央治党管党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要求,更是原则。

  制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不可触摸的高压线。纪律不是形同虚设,而是不可逾越的雷区。让制度“长牙”、让纪律“带电”,这是《条例》施行的预期效果,这表明的不仅是决心,更是一种最强硬的态度,一种最严格的执行力!

【篇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

  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党纪处分条例是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条例》修订的基础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回答了新的时代命题、提出了新的基本方略,《条例》修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服务服从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提供纪律保证。

  一、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2018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比如,新《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继承了党章中关于纪律建设的相关内容,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比如,新《条例》在第一编中就强调,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作为总前提。比如,在第五条,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写入到党章中后,也写入到了新《条例》。

  二、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新《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对侵害人民利益的问题增加了相应的处分规定。比如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比如,增加了对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处分规定,对在扶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比如,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增加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规定。

  三、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纪律建设的针对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等一系列反腐败斗争,让我们也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等问题依然突出,出现了新的问题类型。比如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对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此外,还增加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使巡视巡察的利剑越擦越亮。在廉洁纪律中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比如在廉洁纪律中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中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提出了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纪律处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问题,提出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违反八项规定的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比如在工作纪律中重点针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积习甚深的问题,增加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行为的处置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对“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比如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的处分规定。

  作为一名老纪检干部、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把《条例》放在心里,坚持以《条例》律己律人,做到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已奉公,坚持崇廉拒腐,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讲稿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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