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 贯彻十九精神]“贯彻十九大 学习监察法” 知识竞赛复习题库(风险题)

时间:2020-12-06  来源:知识竞赛  阅读:

[如何 贯彻十九精神]“贯彻十九大 学习监察法” 知识竞赛复习题库(风险题)

“贯彻十九大 学习监察法”知识竞赛复习题库(风险题)

三、风险题(共90题,十九大10题,监察法66题,党章条例宪法等14题)

(一)10分题(共24题,十九大4题,监察法20题)

1.请问: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可以分两个阶段来安排,这两个阶段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个阶段,从二0二0年到二0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请问:新时代党的建设必须抓好的八个方面重要任务是什么?

答: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面增强执政本领。

3.请问:美丽中国“四大举措”是什么?

答:一是要推进绿色发展。二是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三是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四是要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4.请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六大任务是哪些?

答: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5.请问: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1.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3.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4.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请问: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有哪些?

答: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以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来获取证据。

7.请问: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有哪些处置方式?

答: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主要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

8.请问:监察机关执行案件调查方案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9.请问: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查询权限?

答: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0.请问: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是什么?

答: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调取、查封、扣押的财务、文件、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第二,上述这些财务、文件、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

11.请问:《监察法》是如何规定监察机关运用勘验检查措施调查案件的?

答: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12.请问: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答:(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2)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3)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13.请问: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如何处理?

答: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14.请问: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有哪些情形时,监察机关经法定程序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答: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15.请问: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通缉权限,监察机关决定采取通缉措施后,应分别由哪个机关决定和执行?

答:监察机关决定采取通缉措施后,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进行追捕。通缉的范围超出所辖地区的,监察机关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并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16.请问: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1)根据授权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2)根据授权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17.请问: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答: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是指犯罪数额巨大,造成的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此外,对于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如确有必要,监察机关也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18.请问:监察机关如何处置涉案财物?

答:监察机关处置涉案财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二是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19.请问:根据《监察法》第五条之规定,监察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20.请问:根据《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一般管辖原则是什么?

答: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21.请问:监察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答: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2.请问: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23.请问:《监察法》第二十三条对监察机关运用查询、冻结措施调查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24.请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是什么?

答: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二)20分题(共24题, 十九大4题, 监察法20题)

1.请问:十九大报告总结的十个方面的历史性成就是什么?

答: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思想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强军兴军开创新局面;港澳台工作取得新进展;全方位外交布局深入展开;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

2.请问:我们党要全面增强哪八个方面执政本领?

答:一要增强学习本领,二要增强政治领导本领,三要增强改革创新本领,四要增强科学发展本领,五要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六要增强群众工作本领,七要增强狠抓落实本领,八要增强驾驭风险本领。

3.请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什么?

答: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4.请问:习近平阐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14条基本方略是那些?

答: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四、坚持新发展理念。五、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七、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八、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九、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十一、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十二、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十三、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十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5.请问: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要件是什么?

答: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6.请简述《监察法》对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要求如何规定?

答: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7.请问:《监察法》第二十四条对监察机关运用搜查措施调查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8.请问: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办理立案手续应当遵照的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9.请问: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答: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0.请问《监察法》规定的国家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答:(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1.请问: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1)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2)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12.请问: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做出不起诉决定?

答: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13.请问:监察人员应具备哪些能力和素质?

答: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14.请问:《监察法》第三十条对监察机关运用限制出境措施调查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15.《监察法》对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16.请问:《监察法》对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性规定有哪些?

答: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17.请问:《监察法》关于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移送制度和管辖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18.请问: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六条对监察机关加强监察工作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19.请问:《监察法》对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是如何规定的?

答: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20.请问: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法》对审批权限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21.请问:根据《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期间对被留置人合法权益是如何保障的?

答: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22.请问:《监察法》第四十七条对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23.请问:《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程序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4.请问: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哪些领域的反腐败合作?

答: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三)30分题(共42题, 十九大2题,监察法26题,其他14题)

1.请问: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全党“五个更加自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更加自觉地维护人民利益,坚决反对一切损害人民利益、脱离群众的行为;更加自觉地投身改革创新时代潮流,坚决破除一切顽瘴痼疾;更加自觉地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坚决战胜一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和自然界出现的困难和挑战。

2.请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八个明确”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二是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三是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四是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六是明确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

七是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八是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3.请问: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几种处置方式?

答:(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4.《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人员、任期和受谁监督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5.请问:《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关于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务、文件、电子数据的保管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6.请问:监察机关的处置职责主要包括哪四个方面内容?

答:(1)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2)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3)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4)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7.请问: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8.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范围是什么?

答: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9.请问: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10.请问: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答:有关人员违反监察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11.请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答: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2.请详细表述《监察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分别是什么?

答:(目的、依据)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13.请回答《监察法》的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答: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14.请问:《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及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15.请回答《监察法》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都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则)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方针)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16.请问:《监察法》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与权力机关、上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7.请具体回答《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18.请问:《监察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及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设置、领导关系)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职责)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19.请回答《监察法》对监察机关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做了哪些规定?

答: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20.请问:《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运用查询、冻结和搜查措施调查案件做了哪些规定?

答:(查询、冻结)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搜查)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1.请问:监察机关如何依法运用勘验检查和鉴定措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

答:(勘验检查)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2.请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做了哪些规定?

答: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23.请问: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答: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24.请问:《监察法》对监察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和回避制度都做了哪些规定?

答:(报告备案)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回避)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25.请回答《监察法》第六十条对申诉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26.请问:《监察法》对有关单位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有关人员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单位)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人员)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7.请问: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3)人民政府公务员;(4)监察委员会公务员;(5)人民法院公务员;(6)人民检察院公务员;(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8)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

28.请简要回答《监察法》关于调取、查封、扣押的程序有什么要求?

答:(1)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开具文书;(2)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文书,并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3)应当收集原物原件;(4)在仔细查点的基础上,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字;(5)监察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务、文件,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

29.请回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怎么处理?

答:一是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目的以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分别是什么?

答:本条例制定目的是: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请回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中第105条至第107条所列的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有哪些?

答:第105条,一是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是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是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是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是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是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106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107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32.请回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中第113条和第114条所列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有哪些?

答:第113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是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二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114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33.请回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96条至第99条所列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有哪些?

答:第96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

第97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

第98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99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行为。

34.请回答“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三部分?

答: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35.请概括叙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重要性、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答:(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

(二)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36.为什么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答:一是因为党员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理想,才会自愿结合在一起,所以党员自觉接受纪律约束有了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

二是我党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纪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施的保证,而党员不仅是党纪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它本身体现了党的意志,因此党员能够把遵守党纪作为义务;

三是党员自觉遵守党纪是由于他对革命事业的忠诚、自我牺牲精神和对纪律的深刻认识,因此并不感到约束。

37.请简要回答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内容(至少答出5项)。

答: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38.请详细叙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39.请问:按照《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40.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请回答这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有哪些?

答:主要是: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这些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继续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41.请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中国共产党怎样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表述的?

答: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42. 请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中国共产党怎样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进行表述的?

答: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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