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应知应会100题|扶贫应知应会知识带答案

时间:2020-12-14  来源:知识竞赛  阅读:

扶贫应知应会100题|扶贫应知应会知识带答案

扶贫应知应会知识(三)

【两项制度衔接】

100.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享受的教育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同等标准享受各项补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伙食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位学生每年2000元,初中每位学生每年2500元;学习生活用品费补助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年400元。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在实施本省现有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生活费、住宿费、教材费。学前教育阶段,在幼儿园按照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普通高中阶段,按照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和教材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照每位学生每年3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每位学生每年400元标准补助教材费。

各市县根据本市县实际制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教育补助补贴政策,亦适用于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与特困供养学生。

101.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答: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标准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住院医疗费不设起付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后,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个人仍无能力支付的剩余医疗费用,由各市县从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先治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等优惠服务。

102.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哪些住房保障待遇?

答: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危房评定标准、补助标准、危房改造面积标准、质量安全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的待遇。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可以通过建设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予以兜底解决。

103.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哪些产业帮扶政策?

答: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当的产业扶持政策。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劳动力、承包土地、生产技能等情况,在旅游、农业种植养殖、光伏、电商、金融等方面予以扶持。

【金融扶贫】

104.什么是扶贫小额信贷?其服务对象是什么?

答:扶贫小额信贷是专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发展资金而量身定制的扶贫贷款产品。主要是为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扶贫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105.扶贫小额信贷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扶贫小额信贷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一是手续简便,贫困户不需要向银行提供抵押或担保;二是成本低,按基准利率放贷,享受财政贴息;三是期限长,贷款最长期限可达3年。

106.扶贫小额信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分别是多少?

答:贷款额度主要根据扶贫对象的授信等级和产业发展规模而定,一般为5万以内。贷款期限主要根据扶贫对象户所发展产业(品)正常生产经营周期来确定,不搞简单的半年或者一年为限。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

107.扶贫小额信贷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扶贫小额信贷的申请条件是:已录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贫困户,凡有发展愿望、生产能力、发展项目和还款能力的,都有资格申请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从实际出发,适度放宽申请贷款的年龄条件。

108.扶贫小额信贷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扶贫小额信贷的申请流程:一般可参照“五步法”(户申请、村初审、乡审核、县复查、银行审定)放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流程。村级组织(村委会或为扶贫小额信贷设立的村级管理机构)根据贫困户申请,对该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家庭的社区信用度、发展能力和劳动技能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可“一次核定、按年升(降)级”。对申请的贷款,要结合本村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贷款人家庭实际,看其发展项目是否合适,发展规模、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恰当,并提出初审意见。乡级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查看项目是否符合实际和扶贫规划,并提出审核意见;基层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根据要求进行实地调研审查。

109.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答:扶贫小额信贷是支持有意愿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用于发展产业,增加收入。不能用来盖房子、娶媳妇、还债以及用于吃喝等与增收脱贫无关的支出。

110.扶贫小额信贷对贷款贴息有哪些规定?

答:扶贫小额信贷贴息一般采取两种方式:1、补贴到户。即先结后贴、应贴尽贴,就是贷款贫困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先按期偿还银行的本息,财政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给予贴息;对未按期还款及其它违约行为不享受贴息。2、直接贴息到银行。为了简化程序,根据本地规定,按照贫困户贷款额度,直接将贴息资金补贴到银行,但根据我省琼府办〔2017〕103号文件规定,对金融机构发放给贫困户5年以内,执行基准利率的自建住房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每年给予全额贴息。

111.扶贫小额信贷对贷款偿还有哪些规定?

答:扶贫小额信贷的偿还:在贫困户贷款本(息)到期前1个月,贷款发放银行通过信贷员,或由村级组织通知贷款户,提醒其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的,贷款发放银行和村级组织采取公示、广播、到户等方式,催促逾期贷款户偿还贷款本(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确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偿还时,要提前书面申请延期,经村级组织核实后报贷款银行审定,原则上可以给贫困户适当宽限期。

【社会扶贫】

112.“扶贫日”具体是哪一天?设立的目的意义和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2014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每年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10月17日也是国际消除贫困日。我国设立“扶贫日”,是响应联合国决议的具体行动,主要目的和意义是引导社会各界关注贫困问题、关爱贫困人口、关心扶贫工作。“扶贫日”的核心内容是学习身边榜样、宣传凡人善举,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培育良好社会风尚。

113.“百企帮百村”“千企帮千户”的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产业帮扶,二是就业帮扶,三是公益捐赠帮扶。

114.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范围。①在贫困地区采取公司加基地加农户形式直接带动贫困农户的企业; ②以贫困地区资源为原材料基地的企业;③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含专业批发市场)为主,大批量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①以种养业生产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额600万元以上;②加工带动型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总额1000万元以上;③商品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就业人员(经营户)150户以上;④劳动密集型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总额800万元以上,贫困户就业人员在100人以上。

(三)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80%以上,不亏损,销售利润率高。

(四)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稳定的合约关系,或形成长期稳固(3年以上)购销关系,合约或稳固购销关系带动贫困农户数在150户以上(含150户),人均每年从中增加纯收入300元(含300元)以上。

(五)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不偷税、漏税、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六)企业生产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的发展规划、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115.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答: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程序是:(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县、自治县扶贫办提出申请;(二)各市、县、自治县扶贫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向省扶贫办提出推荐名单。(三)省扶贫办开发指导处负责对各市、县、自治县申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同意,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公示后,由省扶贫办发文授予“海南省扶贫龙头企业(年至 年)”称号,颁发有关匾牌及证书,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定点扶贫】

116.驻村帮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驻村帮扶的主要任务有:①制定帮扶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好整村推进工作;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打造一支“永不走的工作队”;③完成扶贫重点工作,抓好水、电、路、网、房、环境整治“六到农家”和就医、就学、养老、低保、五保、村集体经济发展“六个落实”;④建立帮扶到户责任,为贫困户建档立卡,因人因户施策,明确专人落实帮扶责任和措施;⑤宣传落实惠农政策,激发扶贫对象自我脱贫的内生动力。

117.驻村“第一书记”的职责任务是什么?

答:驻村“第一书记”的职责任务是:在乡镇党委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双争四帮”工作,即:个人要争当优秀第一书记,所在村党组织要争当优秀基层党组织。要帮党建,加强基层组织;帮发展,推动精准扶贫;帮民生,为民办事服务;帮稳定,提升治理水平。

118.驻村工作队的职责是什么?

答:驻村工作队的职责:①宣传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帮助进驻村落实好各项扶贫政策和措施。②做好贫困群众的思想转化工作,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教育贫困群众树立勤劳致富思想和感恩意识。③配合村“两委”抓好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建档立卡数据更新等工作,协调落实单位定点帮扶及帮扶责任人包户对接工作。④了解村情民意,分析致贫原因,帮助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因村施策”“一户一策”的脱贫措施,增加贫困户收入。⑤引导贫困村立足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帮助协调解决贫困户住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参与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监督村“两委”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⑥在乡(镇)党委领导下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培养,狠抓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建设和完善村级组织和党小组活动阵地。⑦及时总结贫困村、组、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好经验、好做法,发现、培育、总结、推广先进典型。⑧抓好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管理。⑨配合村“两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19.驻村工作队队长的职责是什么?

答:驻村工作队队长的职责:①负责管理工作队队员,落实工作队职责,制订、实施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②协调驻村帮扶各单位、各部门提出扶贫项目编制建议,争取相关支持,并参与实施、管理和监督;③负责落实各定点帮扶单位的帮扶措施,协助做好帮扶责任人包户联系工作;④担负“驻村第一书记”的要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双争四帮”工作;⑤负责工作队工作经费的管理;⑥积极组织贫困户观看电视夜校和观后讨论。

120.对驻村干部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对驻村干部管理要求有:①落实学习制度。熟悉脱贫攻坚各项政策和驻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②落实工作例会制度。驻村干部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工作研究会,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③落实考勤登记制度。驻村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当地党委、政府干部管理规定,每年驻村时间不少于200天。④落实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贪污、挪用、截留等违法违纪行为。⑤落实工作报告制度。要随时掌握村情民意,遇有重要事项及时向工作队长报告,要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派出单位汇报。

121.对驻村工作队员实施召回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海南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派出单位应当召回驻村工作队员,调整更换人员:①因病、家庭有特殊困难等不能坚持驻村工作的;②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驻村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③工作作风散慢、不尽职尽责,驻村帮扶成效不明显,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不宜继续担任驻村工作队员的;⑤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召回的干部当年度不得被评为“优秀”档次(因病召回的除外),因②、③、④项原因召回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晋升。

122.帮扶责任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帮扶责任人的职责:①发挥引导作用,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积极鼓励贫困户参加扶贫电视夜校学习,坚持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志,开展“我要脱贫”教育活动,帮助贫困人口树立自力更生、勤劳致富观念,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不断提高群众对扶贫政策的知晓度。②发挥帮手作用,摸清贫困户情况,分析贫困户致贫原因,选准脱贫路径,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帮助实施脱贫项目,真抓实干,提高帮扶对象的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③发挥联络作用,协调好村党组织和政府与贫困群众之间关系,负责贫困户与定点扶贫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各级帮扶措施落实到位。④发挥示范作用,以身作则,以勤奋踏实的工作态度,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关心贫困群众、心系贫困群众的高尚情怀,在群众中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⑤真心结对、全力帮扶,每月入户走访结对帮扶对象不少于4次,把党的教育、医疗、土地等各项惠农政策送到各家各户,让每个贫困户都能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红利;对有条件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帮助选好发展项目,争取资金支持,实现稳定增收;建立帮扶工作登记手册,协助乡村做好帮扶资产登记、管理和建档工作,与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一起指导帮扶对象填写《扶贫手册》,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整个帮扶过程,确保资料完整,信息准确;对通过帮扶已经脱贫的贫困户及时配合市(县)、乡(镇)有关部门做好退出工作。⑥积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帮扶工作。

123.帮扶责任人每年帮扶贫困户的数量有什么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责任人应当实现全覆盖。原则上每个帮扶责任人帮扶当年脱贫户任务不超过5户,帮扶已经脱贫需要继续帮扶的不超过5户,帮扶次年脱贫的贫困户不超过5户。

124.对帮扶责任人实施召回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海南省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单位召回帮扶责任人,进行调整更换:①因病、家庭有特殊困难等不能坚持进村工作的;②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做帮扶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③工作作风散慢、不尽职尽责,帮扶成效不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继续担负帮扶责任人的;⑤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召回的帮扶责任人当年度不得被评为“优秀”档次(除因病召回外),因②、③、④项原因召回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晋升。

【脱贫攻坚责任】

125.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的脱贫攻坚责任是什么?

答:《海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①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市县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脱贫攻坚政策措施。②按时完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等目标任务。③加大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整合、监管工作力度,确保扶贫资金成效。建立扶贫项目库,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④建立完善脱贫攻坚责任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帮扶工作满意度。⑤对本地区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建立稳定脱贫机制,对已退出的贫困村、贫困户继续巩固提升,增强“造血”功能,防止脱贫人口返贫。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农垦系统贫困人口脱贫属地管理机制,加大对贫困农场和贫困职工的扶持力度。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与乡镇党委和政府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指导乡镇、村落实各项扶贫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抓好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有针对性地选准配强贫困地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力。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市县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

126.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的脱贫攻坚责任是什么?

答:《海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①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辖区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市县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乡镇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各项工作。②与所辖各村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统筹管理各村帮扶责任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员。③对各村脱贫攻坚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汇总上报上级党委和政府。④推动、督导村“两委”实施脱贫攻坚年度计划项目,确保项目精准到贫困村、贫困户。⑤对各村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测,认真组织做好贫困人口、贫困村等扶贫信息的采集工作,以及农村扶贫对象的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将采集信息录入全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⑥严格执行贫困人口识别与贫困村、贫困户退出标准,对各村上报的贫困人口识别、贫困户退出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按程序在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中录入和标注销号。严格按照识别标准、方法和程序,将符合标准的新增和返贫贫困人口及时纳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按照贫困村退出标准对申请退出的贫困村进行评估,经审核、公示后,报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⑦根据相关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好用好财政扶贫资金,加强监管,保障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

127.村“两委”承担的脱贫攻坚责任是什么?

答:《海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①村“两委”承担本村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落实上级扶贫政策措施,精准实施产业帮扶、教育补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技术培训、劳务输出等扶贫特惠项目,组织贫困村民实施扶贫项目。②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贫困村整村推进脱贫计划或者本村实际情况,提出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户纳入名单,严格按照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程序和“两不愁、三保障”标准,逐户逐项核实,并在村内进行公示。③落实贫困户一户一档制度,完善扶贫台账,如实填写《扶贫手册》,实现“痕迹化”管理。④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组织村“两委”干部、党员、致富能人、返乡大学生等帮扶贫困群众,发展村集体经济,带领贫困户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通过自身发展脱贫致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本村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

128.对市县各级责任主体进行问责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海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市县各级责任主体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依管理权限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①履行脱贫攻坚责任不力,没有如期完成脱贫目标任务的;②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的准确率达不到要求和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偏低的;③搞形式主义、 “数字脱贫”、“假脱贫”的;④滞留、挪用、贪占扶贫资金,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⑤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⑥在扶贫工作中渎职失职和不作为、乱作为的;⑦因扶贫工作不深入、不扎实,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带来恶劣影响的;⑧对督查、巡查、暗访指出的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的;⑨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缓慢,效益差的;⑩纪检、监察、审计、司法和社会监督发现有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

帮扶责任人按照《海南省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暂行)》进行问责处理。

【考核督查巡查】

129.对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省政府《海南省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琼办发〔2016〕46号)规定,对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①减贫成效。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和生活水平提高情况。②精准识别。贫困人口识别、公告、公示、登记、录入、退出的精准度。③精准帮扶。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的满意度。④扶贫资金。依据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市县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情况。⑤项目实施。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劳务输出、教育和文化建设、卫生健康、科技人才引领、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移民与补偿、社会保障兜底等脱贫项目实施、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公务服务设施建设情况。⑥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领导机构及工作机制、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制、建立领导帮扶联系点制度等情况。

130.对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过程中发现哪些问题,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答:省政府《海南省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琼办发〔2016〕46号)规定,考核中发现以下问题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①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②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③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④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⑤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⑥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131.对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的奖惩措施有哪些?

答:《海南省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琼办发〔2016〕46号)规定,对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上一问答中所列的六种问题之一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市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132.对定点扶贫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海南省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琼扶发〔2017〕17号)规定,对定点扶贫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①帮扶成效。主要考核帮助定点贫困村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情况。重点考核贫困村、贫困户如期脱贫退出、脱贫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帮扶措施精准度、基层组织建设、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改善村容村貌、完善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②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定点扶贫单位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视程度、部署推动落实定点扶贫工作情况。重点考核单位及领导对定点扶贫工作的研究部署、统筹协调、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电视夜校组织,以及督促检查“村两委”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和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等情况。③选派干部。主要考核定点扶贫单位向定点贫困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及其帮扶工作成效等情况。④基层满意度。主要考核定点扶贫县、乡镇、村干部群众对定点扶贫单位帮扶工作和驻村扶贫干部工作的满意情况。⑤工作创新。主要考核定点扶贫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精准帮扶、创新帮扶方式、总结宣传经验典型、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情况。

133.定点扶贫工作考核结果分哪几个等次?

答:《海南省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琼扶发〔2017〕17号)规定,定点扶贫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①单位重视,组织保障有力,帮扶成效突出,满意度高的单位,考核评定为“好”(占比不超过总数的20%)。②单位重视,有组织保障措施,帮扶成效比较好,满意度较高的单位,考核评定为“较好”。③单位重视程度一般,有组织保障措施,帮扶成效一般,满意度一般的单位,考核评定为“一般”。④单位不重视,组织保障不力,帮扶成效不明显,乡镇、村两委及群众反映和评价差的单位,考核评定为“差”。

定点扶贫单位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出现重大涉贫事件或扶贫工作中违反“五个绝对不允许”被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办的,考核等次不能确定为“好”。

134.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采取的形式有哪些?

答: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等实地督查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135.脱贫攻坚督查分为哪几类?其主要内容分别是什么?

答:脱贫攻坚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常规督查。①综合督查主要是对市县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减贫任务完成情况,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等进行一揽子督查。②专项督查主要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行业扶贫、专项扶贫、定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涉农资金整合、脱贫致富电视夜校开办及组织贫困农民参加学习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督查。③常规督查主要对日常工作中信访、媒体曝光、上级转办或领导批示的个案线索或突出问题线索进行督查。

136.脱贫攻坚巡查分为哪两种形式,开展时机分别是什么?

答:脱分攻坚巡查包括综合巡查和专项巡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或交叉考核结果,对脱贫攻坚工作排名靠后、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县开展综合巡查,一般每年1次,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对脱贫攻坚工作存在某方面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县开展专项巡查,时间根据工作需求确定。

137.脱贫攻坚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哪些?

答:脱贫攻坚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干预和插手扶贫项目建设,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以及违反贫困县党政正职领导稳定纪律要求和贫困县约束机制等。

138.对督查巡查的结果运用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海南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琼办发〔2017〕25号)明确规定:①督查巡查结果作为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对各市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②对督查情况好的市县和单位,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③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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