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时间:2012-07-24  来源:自查报告  阅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使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范围内应负的领导责任,保证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履行公司职能和系统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目标管理,树立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公司形象。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公司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公司党委要坚持惩防并举、综合治理、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基本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业务工作密切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一起奖惩。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制》主体与职责

(一)公司党委和公司党政班子成员及中层(包括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是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

(二)公司党委对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全面负责。

(三)公司党委书记对全公司党政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全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的责任。

(四)公司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的职能部室和基层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室、分管基层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领导责任。

(五)各部室的正职领导干部、基层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人员(包括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副职要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责任制》的内容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规定,保证党和国家的政令畅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主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二)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部署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和中央《关于在党政机关励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若干规定》等重要条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工作。

(四)重视和办理在管辖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和案件查办工作,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执纪、依法监督。

(五)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特别是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扎实推行企务公开,做到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

(六)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的建设,坚持以教育为主,标本兼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党纪、政纪、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强化廉洁从政意识、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

(七)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和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一)公司党委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就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汇报,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三)公司纪委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公司党委汇报。公司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通报公司范围内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四)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由公司纪委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把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态度、措施和成效作为考核的全部内容,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与考核的结果,要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认真执行责任制,真抓敢管,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导致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党委要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责任追究

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第四章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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